新捕京3522com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发布者:朱汉彬发布时间:2018-09-04浏览次数: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和繁荣学校的科学研究事业,践行“博文明理,厚德济世”校训,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促进学校的科研事业健康、繁荣和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捕京3522com师生员工和所有以新捕京3522com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术规范;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
  (一)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
  (四)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相关事宜,同时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道德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

  第六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及时、主动处理。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后,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开展调查。
学术道德委员会可组建临时调查小组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一)初步审查程序
  1.分别约谈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形成当事人签字的调查记录;
  2.被举报人提交对应性的申辩材料;
  3.必要时调查第三方提供的签字确认的旁证材料。
  (二)初步审查后,临时调查小组应将证据、初查结论等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审核。
  (三)若经初步审查认定举报无实质内容或证据不足,可不进入正式调查,但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若初步审查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进入正式调查。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在调查取得确定意见后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道德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应当由不少于 5 人的单数组成,必要时应当包含纪委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一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三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论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七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与处理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当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在学校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据为己有且不标明出处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学术贡献;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买卖论文、代写论文等其他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根据相关学术组织或学校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由人事、科研、纪委、学工、研工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和人事管理、学生管理权限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提交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形成处理决定。
  (一)对违反本细则的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1.通报批评;
  2.终止或撤销相关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4.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5.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6.辞退或解聘。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二)对违反本细则的学生,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1.通报批评;
  2.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3.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4.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三)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细则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处罚方式可单处或并处:
  1.通报批评;
  2.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3.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四)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处理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 15 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调查处理过程中,对举报不实、指控不当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维护被举报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及时予以澄清。经调查确认举报人属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对举报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赔礼道歉或行政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五章 申诉与复查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申诉。异议和申诉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申诉后,应当交由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
  决定复核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

  第三十一条 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